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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印发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资金补助方案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2年珠海市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VOCs治理工作的18家企业提供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企业VOCs深度治理改造项目总投资额的45%,且原则上不得超过未投资额。补助方案将调动VOCs排放企业开展VOCs治理的积极性,推进VOCs防治工作,改善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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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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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珠海市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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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案》等文件要求,妥善安排利用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补助资金,调动涉VOCs企业参与升级改造的积极性,推进重点企业VOCs深度治理工作,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减少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制定本补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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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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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储备库且按照VOCs深度治理手册开展VOCs治理工作的企业(全市共18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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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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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企业需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核的深度治理手册,通过实施源头替代、强化过程控制、升级末端治理等途径,实现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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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申报项目需为2022年内新开工或者未完成的深度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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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下情形不纳入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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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用典型的VOCs低效治理设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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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独或仅组合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工艺的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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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于非水溶性VOCs的喷淋吸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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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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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截至补助申请提交之日前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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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存在被纳入2020、2021年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需要联合惩戒事项且至补助申领之日尚未修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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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同一项目此前已领取同类型补助(发改、工信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奖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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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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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企业VOCs深度治理改造项目总投资额的45%进行补助,且原则上不得超过未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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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额:指用于VOCs深度治理改造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主要包括用于VOCs源头替代、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的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非涉气治理工程(如水治理)、检测设备购置、购买服务、深度治理手册编制等费用,以核定通过的额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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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投资额:指总投资额中于2022年1月1日后进行结算的额度,以核定通过的额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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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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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珠海市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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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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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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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开展深度治理相关材料,包括深度治理手册、委托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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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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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承诺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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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文档要求为:材料(一)、(五)、(六)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二)至(四)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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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补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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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填报补助资金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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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对企业申请资料的补助条件的符合性,深度治理手册、投资明细表、委托合同等的一致性,信用处罚情况,总投资额、未投资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修改完善;对审核通过的将完整申请资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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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通过后,市生态环境局将企业申请资料、技术复核结果反馈各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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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复核结果后,审核拟补助资金及发放对象,经征求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意见后,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网站上对拟补助资金及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公示完成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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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资金使用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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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在补助支付后需补充资金支付转账记录、支出往来票据等材料,以及深度治理验收资料,在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无故未按时报送的,将依据《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列入珠海市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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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监管,持续跟进企业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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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补助项目开展抽查,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本补助方案要求的,将有关情况通报辖区政府(管委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全额收回补助,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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