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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相关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我国通常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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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固定污染源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化工仪器网编辑现整理了部分相关地方标准文件(河北、北京、山东)如下,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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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DB13/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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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准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于2022年2月28日,并已于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标准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具体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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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首先对“挥发性有机物”、“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40个专业术语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的基本要求做了说明,规定其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核查与监测方案,明确核查与监测的对象、要求、依据和方法。另外,标准文件将其工作流程分为5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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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DB11/T 1484—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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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准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17年12月15日,并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确定原则、分析方法选择、采样技术要求、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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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首先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了界定。文件指出,测定项目确定标准为:测定项目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所属行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选择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项目也应作为测定项目。文件中对各部分的规定要求和操作规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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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DB37/T 4433—2021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袋/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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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准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于2021年11月17日,并已于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文件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乙烯等4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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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文件指出,使用该方法的原理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用气袋/真空瓶采集,定量环进样,经气相色谱分离,用质谱检测器进行检测。通过与标准物质质谱图和保留时间比较定性,内标法定量。此外,标准文件还对使用该方法的试剂与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分析步骤、结果计算与表示、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内容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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