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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反转,假冒B站联名食品商标被判无效


IT之家 10 月 2 日消息,今年 9 月 13 日,北京法院公开了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的一审文书,称驳回原告幻电公司的请求,然而,二审此事迎来了反转。

IT之家了解到,幻电公司是哔哩哔哩(B站)的关联公司,曾对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德公司)所持诉争商标“哔哩哔哩 BILIBILI”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因在于引证商标是公众熟知商标缺乏事实依据,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服务关联性不强,不至于误导公众。

幻电公司(B站)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及对应中文“哔哩哔哩”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二者的核定使用范围具有密切联系,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幻电公司(B站)权益。因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企业信息、备案信息、新闻报道、广告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驰名,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关联性不强,不致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因而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幻电公司(B站)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公司基本信息、公司股权架构、融资情况、公司年报等证据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驰名并无关联;互联网年报、广告宣传、投放材料、媒体报道材料、公司获奖情况虽然可证明引证商标“bilibili”及其对应中文表达“哔哩哔哩”与B站、http://bilibili.com(哔哩哔哩弹幕网)及手机客户端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等视频证据,与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存在区别,因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广泛的宣传推广,也就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判决:驳回幻电公司(B站)的诉讼请求。

幻电公司(B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对在案证据进行孤立、机械、刻板化的认定,显属不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确立的“综合全案考量”的指导原则相违背;(2)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3)原审判决未能考量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及各要件之间的关联与影响,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中,幻电公司(B站)又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主要是B站的营销成功案件、财报、业绩报告、相关视频播放量、“bilibili”的检索结果及相关合作协议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幻电公司运营的B站作为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用户数量庞大,活跃用户数量大,其 App 曾被评为十大受欢迎的应用程序。幻电公司运营的B站除提供用户上传的视频之外,还通过获得授权播放诸多动漫作品、纪录片、电影、电视剧等,同时幻电公司也制作或联合制作动漫作品、综艺节目、纪录片等,且播放量大,其中幻电公司自 2010 年推出“拜年祭”节目,在“哔哩哔哩”商标申请日之前累计播放量大,诸多报纸媒体对“拜年祭”节目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bilibili”商标作为B站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食品公司的“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食品公司的商标由中文“哔哩哩哔哩”、字母“BILIBILI'”商标构成其包含“bilibili”,两者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多将“bilibili”与中文“哔哩哔哩”相对应,故食品公司商标构成对B站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

虽然食品公司的“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等商品与B站商标据以驰名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宣传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交叉重合。当相关公众看到食品公司的“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时,容易联想到B站的“bilibili”商标,可能会误认为“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与幻电公司的“bilibili”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误认为使用“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的商品系幻电公司推出的衍生商品,或者系与幻电公司联合推出的联名商品,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亦会割裂“bilibili”商标与幻电公司提供据以驰名的服务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幻电公司“bilibili”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损害幻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行初 12721 号行政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151552 号《关于第 26264549 号“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 26264549 号“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B站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侵权B站相关商标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B站将持续努力采取措施,避免假冒产品在市场上泛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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