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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文件《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并于9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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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要求、确定程序和点位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安徽省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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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指出,要考虑城市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兼顾行政区划分;要能代表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水平和变化特点;保证传声器有足够的捕集空间,方便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等。点位布设遵循整体性、代表性、便捷性、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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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对点位布置的点位数量、点位选择、测点高度等要求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在点位数量方面,要求巨大、特大城市不少于20 个、大城市不少于15 个、中等城市不少于10 个、小城市不少于7 个。在测点高度方面指出,0~3 类声环境功能区测点高度应距地面 4 m~6 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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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点位确定程序中,文件从确定备选点位和确定拟建点位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提出备选点位数量应是拟建点位数量的 2~3 倍;4类声环境功能区拟建点位开展垂直分布最大值筛选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昼、夜间等效声级(Ld、Ln),有效监测时长不少于 24 h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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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点位管理方面,文件指出,监测点位调整周期为五年,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宜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增设点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发生改变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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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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