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发布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批准《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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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碳排放计量主要有直接测量法和核算法两种方式。本规范针对这两种方式提出了碳排放计量器具(系统)配备及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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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GB 32150-2012《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总则》、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共同构成本规范制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本规范参照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DraftGuidance Document 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Guidance on Uncertainty Assessment-No4:2017 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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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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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碳排放核算(核查)中使用的所有计量数据,均应识别其来源,应满足开展碳排放核算(核查)的要求,由企业计量器具测量获得的数据,应保证其数据质量。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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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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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建立碳排放计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碳排放计量的边界及范围,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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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碳排放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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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应建立碳源流排放源一览表,对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获取提出明确要求,对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应配备相应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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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计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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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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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排放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其应建立和保存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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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碳排放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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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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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备有完整的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和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以及检定校准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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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d)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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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配备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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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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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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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用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宜在明显位置粘贴与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对应的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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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计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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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建立接入端系统,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器具的测量数据,且与计量器具测量结果一致。企业应加强在监测数据存储和传输上的管理,以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不被截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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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排放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受控的表格式样,计量监测数据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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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碳排放计量监测数据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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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企业碳排放过程中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不低于2.6万吨/年的生产企业,其他生产企业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