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恶臭气体检测仪校准规范》发布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批准《恶臭气体检测仪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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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气体检测仪主要用于检测空气中的恶臭气体的浓度。仪器的检测原理有:电化学、红外声光、非色散红外、化学发光、金属氧化物、光离子化(PID)、紫外等,按照采样方式分为吸入式和扩散式,按照使用方式分为固定式和便携式。仪器一般由检测单元、采样单元、信号处理单元、电子电路、显示器等组成,恶臭气体由采样单元采样后进入检测单元,样品中的被测组分通过传感器模块经信号处理单元转化为电信号,在通过电子电路转化为数字信号,由显示单元输出气体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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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以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性系列规范进行制定。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本规范适用于恶臭气体检测仪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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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程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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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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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温度:(5~40)℃。2.相对湿度:≤85%。3.工作环境应无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电磁场及干扰气体,校准现场应保持通风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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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器具)及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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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标准物质。仪器一般用空气(氮气)中的硫化氢、氨气、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二硫化碳等单组分有证气体标准物质进行校准,如果仪器用于测定某一特定的恶臭气体,则需用与被测相同的气体标准物质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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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氮气)中的硫化氢、氨气、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二硫化碳等单组分有证气体标准物质扩展不确定度均应不大于 3%(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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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级空气。清洁空气或高纯氮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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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量控制器。由两个气体流量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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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秒表。分辨力不大于 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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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结果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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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或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不在实验室内进行校准);d)证书或报告的惟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校准环境的描述;1)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n)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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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校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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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规范进行校准,出具校准证书,一般情况下,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为 1 年,修理后的装置要进行重新校准后方可使用;如果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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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