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近日,为规范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编制了《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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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设施终产后遗留大量的放射性污染设施和场地,对环境存在潜在危险,需要及时开展退役治理工作,消除环境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我国铀矿冶退役治理技术标准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GB14586-1993 是铀矿冶退役治理领域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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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退役了33座铀矿山,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铀矿冶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尾矿(渣)库、废石场、矿井、露天采场、工业场地等,受铀矿冶放射性污染的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场地、农田、水体、底泥等,生产设施和周边污染环境都属于退役治理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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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和退役治理理念和技术的发展,原标准内容已与当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亟待修订;另一方面,当前我国铀矿生产已由硬岩为主转变为砂岩地浸为主,标准中涉及地浸的退役治理内容较少,也不能满足铀矿冶退役治理工作的要求。因此,进一步规范我国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长期监护工作,修订GB14586-1993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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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退役目标、源项调查、方案设计、实施、验收、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和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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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役目标中,《意见稿》规定了环境管理限值、退役治理深度及要求,以不会对公众健康 和安全造成威胁、不会对附近地下水资源的利用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为原则,确定地下水修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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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限值规定了铀矿冶退役治理环境管理限值和要求,包括公众辐射剂量约束值、覆盖治理设施表面氡析出率和γ辐射剂量率限值、土壤去污治理限值和废水排放限值等都应该满足《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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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