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征集时间截止2022年12月29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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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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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规模突破1500亿元,产量达到25万辆,产业整零比提高至1︰1,整车产能利用率、企业本地配套率分别提升至70%、50%以上。力争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万辆,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达到80%。建成各类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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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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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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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支持整车企业开展纯电、氢燃料电池整车集成技术创新,优化整车研发设计流程,突破多能源动力系统、底盘一体化、车身轻量化模块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整车综合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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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整车企业与国内国际相关领域优势企业合作研制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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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汇聚创新资源,在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车规级芯片与智能传感器、软件算法与操作系统等领域建设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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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整车产销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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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传统整车企业紧跟市场趋势,抢抓细分领域市场电动化机遇,调整产品结构,导入高性能整车平台,推出若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车型,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扩大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提升产能利用率,扩大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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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优势整车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整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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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有平台公司战略投入,探索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方式组建本地大型汽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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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产业联盟组织整车、动力电池、充换电装备、智能系统、运营、金融等单位制定细分领域车辆选型、换电模式应用等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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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强产业链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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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六个一批”要求,围绕产业链薄弱和核心器件缺失环节,大力实施强链补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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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推动公共领域电动化车辆配套率达到70%,带动产业整体配套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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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产业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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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精尖人才团队,促进新技术成果孵化应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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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带头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批量购置新能源汽车,采取租赁、车电分离、换电、BOT等创新商业模式助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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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执法执勤和公务用车电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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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新增和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新能源汽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有适配车型的全部选配新能源汽车。全市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企控股企业)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有适配车型的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公务出行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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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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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驾考驾培车、环卫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原则上全部为纯电动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鼓励引导租赁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中短途客运车辆电动化,推动A级旅游景区在新增和更新景区用车时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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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共享汽车、驾考车电动化比例达100%,城市物流配送车、驾培车、环卫车电动化比例分别达到80%、70%、60%,纯电动网约车保有量达到8万辆,三环路以内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使用比例达到100%,成都绕城高速以内城市冷链物流配送车和建筑垃圾运输车电动化比例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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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私人领域车辆电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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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市民和企业绿色低碳意识,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大型购物中心、商圈、特色步行街、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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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公租房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达到5%以上,具备建设条件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能建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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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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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结合未来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规划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停车区域),通过自筹资金或与引入第三方专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合作等配建充电设施,并鼓励对外开放共享,到2025年,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泊位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低于20%,鼓励对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泊位进行各类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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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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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泊位配建充电设施比例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市域范围内市管高(快)速路服务区(停车区)实现快充站“应建尽建”,快充网络基本形成。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加快综合能源站改造,加快环卫、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等领域重型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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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充电桩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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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建筑物配建充电桩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各类新建建筑物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须落实15%—25%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必须100%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出具建设条件需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审图范围,建成情况纳入建筑工程验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