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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的发布,对物联网产业意味着什么?


《数据二十条》的重磅发布,在推动整体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于建立物联网数据要素相关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在我国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物联网数据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来源,由于物联网数据的特殊性,在过去多年中,还未形成针对物联网的数据要素相关制度。本次《数据二十条》的重磅发布,在推动整体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于建立物联网数据要素相关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物联网数据的显著特点,需要合适的产权制度建设

过去几年,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已得到共识,社会各界纷纷开展数据要素相关制度建设。不过,当前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数据要素相关制度更多围绕人产生的数据,而以“物”为主产生的数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已有制度并不适用。

目前,互联网数据成为数据资源的主力,已得到了充分重视。互联网数据更多是基于人的行为形成的数据,而物联网则是设备、物理资产的客观数据,与互联网数据相比有明显区别。

涛思数据创始人陶建辉曾提出了物联网数据的十大特征,从数据特征方面看包括五个方面:

  • 所有的采集数据都是时间序列的;

  • 数据都是结构化的;

  • 一个采集点的数据源是唯一的;

  • 类似日志数据,无须事务处理;

  • 数据流量平稳,可以较为准确地估计,没有流量洪峰。

从应用特征方面看也包括五个方面:

  • 数据以写为主,读操作为辅;

  • 数据很少有更新和删除操作;

  • 数据一般按照日期来删除;

  • 数据有聚合,统计等实时计算逻辑;

  • 数据是在指定时间段或指定区域内查找的。

从这十大特征来看,物联网数据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更为直接的作用,尤其是针对工业、能源、物流、公用事业等领域,物联网产生的数据已成为这些行业数字化升级的核心资源。同时,物联网的数据量也在快速增长。今年8月,我国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16.98亿户,首次超过移动电话用户数,实现“物超人”;此后,移动物联网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截至11月末,连接数进一步攀升至18.18亿户。在这一增长趋势下,未来物产生的数据会超过人产生的数据,成为数据资源的主力。

物联网数据所涉及的主体关系相对复杂,物联网用户、终端厂商、传感器厂商、连接服务商、平台商、应用开发者等都或多或少获得设备产生的数据,或对数据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使物联网数据的产权制度建设形成较大难度。

以车联网场景为例,假设某个车主有一辆联网汽车,它产生大量的数据,可能有一些车辆运行的数据通过无线的方式发给汽车制造商,用于他们新车开发目的。然而,联网汽车会产生大量数据,其中一些数据用户实际上无法访问,但汽车厂商、平台商、方案商可以访问,这些群体以一定目的,做了很多工作,并基于数据给车主提供服务,这产生了数据所有权的难题。

拥有物联网数据资源群体更加封闭,尤其是针对各行业数字化改造中形成的物联网数据。产业物联网方案具有很强定制化特点,所产生的数据只在方案相关主体之间流转,例如工业物联网数据仅限定在特定工业企业和其供应商之间,而互联网用户主动提供和用户线上行为足迹具有明显的开放性,相关数据能够被大量主体广泛获取。

由于物联网覆盖了大量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场景,因此物联网数据的流通、共享和交易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意义更为明显。但数据在少量封闭群体中,若数据的产权不能界定清楚,则数据仅为封闭群体的资源,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无从谈起。因此,要推动物联网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产权制度是其起点,也是最为重要的制度。物联网数据产权制度具有特殊性,而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制度更具通用性特点。

针对物联网的产权制度还未形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人员魏露露发表的《物联网语境下数据财产权制度构建》一文指出:现有的与信息相关的产权制度和竞争法制度,均无法提供物联网数据秩序所需的法律确定性,面对物联网中设备产生的大量数据,对其利用和利益分配问题中,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的空白,尤其是不同参与主体的议价能力不对等,参照现有的解决方案可能无法保证高效、公平和创新、友好的结果。因此,需要针对物联网数据特点,建立合适的产权制度,保障物联网数据的确权。

“三权分置”在物联网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中作用凸显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员对《数据二十条》解读中特别提及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原因,提出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

《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正如上文内容所述,物联网数据相对于互联网数据具有明显特殊性,且相关主体诉求较多、关系比较复杂,在这一背景下,“三权分置”在建立物联网数据产权制度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虽然“三权分置”还没有相关落地细则,但已经受到市场主体的高度期待。

数据资源持有权方面,数据资源相关权利涉及到数据来源者、数据使用者、数据处理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逐渐呈现出相对复杂的趋势,若还持续沿用传统民法中绝对权和支配权的逻辑来简单套用,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数据二十条》中没有使用“数据所有权”的术语,体现了尊重数据发展规律的产权制度立法思路。

数据资源持有权着眼于数据的归属功能,在弱化所有权基础上能为数据流转、数据处理和其他数据权利的构建奠定基础。拥有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能够对数据进行自主管理,拥有数据流转权,并有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设置数据的保存期限。

对于物联网场景来说,物联网客户或物联网终端拥有者一般具备数据资源的持有权,能够对数据进行自主管理、流转和设置保存期限,相关平台厂商、应用开发商、终端厂商等群体更多是配合客户实现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方面,数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研究员邓辉对“三权分置”解读中认为,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数据处理者,只要成为数据处理者,就可以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使用。《数据二十条》中提出: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在满足“依法持有”或“合法取得”数据的前提下,数据处理者即可进行数据加工和使用。

以公用事业为例,当前大量居民已通过物联网手段实现水、电、燃气等表计的智能集抄,相关数据是民生重要数据。公用事业厂商或其授权的物联网平台厂商则是数据处理者,可以对这些表计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加工,了解居民对水、电、气的使用规律,实现更加智能化的供给、维护和管理。在这一场景下,若依然坚持传统的所有权形式,则居民用户、公用事业厂商之间会出现很大争议,不利于公用事业数字化升级的推进。

类似的还有诸如车联网等场景,在多主体利益诉求的情况下,私家车主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同时也具备了车辆相关数据的持有权,但相关汽车厂商、车联网平台商等主体在授权情况下取得汽车数据后,可以进行数据的处理,拥有了数据加工使用权。在这一过程中,汽车厂商、车联网平台商等主体的主要诉求也正是对数据的加工使用,而并不需要拥有汽车数据的所有权,“三权分置”赋予了这些主体更适当的产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方面,邓辉认为在数据产品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数据产品的内容来源于用户信息等原始数据,但是数据处理者通过提供服务、签订合同等合法方式收集数据,并通过筛选、特定组合、深度开发、系统整理等大量智力和体力劳动赋予了数据更高的价值,因此具备数据产品经营权。

在不少数据产品中,由于对数据资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因此可能无法识别原始数据,很多情况下属于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数据安全隐私的风险。

当前,物联网产业中有大量厂商推出基于数据的物联网解决方案,给垂直行业提供了丰富的数字化支持,这些群体拥有的数据产品经营权脱胎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中,但不会受传统“所有权”的限制,进一步提升了多家主体的积极性。

《数据二十条》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赋能实体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重大纲领性文件,在物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二十条》也将成为物联网数据要素进一步释放的指引,期待未来物联网数据成为数据生产要素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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