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工业噪声有明确的定义,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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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形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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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排污许可管控范围以废水、废气为主,依法兼顾固体废物和土壤,目前暂未涵盖噪声相关内容。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出,“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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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一直未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受限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排污许可的相关内容,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明确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有了上位法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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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共十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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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规定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业噪声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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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 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许可要求,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 B、C、D 类行业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判定排污单位产生的声音不属于工业噪声的,不适用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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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标准要求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为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为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以及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仅在昼间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许可厂界昼间排放限值,昼间和夜间均进行生产的许可厂 界昼间排放限值和厂界夜间排放限值。根据国家和地方工业噪声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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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标准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