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水学〔2020〕85号)有关规定,由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换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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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不同层级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提升交换效率,节约经济成本,开展本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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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层级的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系统数据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针对同一业务数据、工程信息、工程编码、数据接口不尽一致,相互间数据共享困难,导致建成的系统成为信息孤岛,难以发挥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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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的编制,对于实现农村供水信息管理业务数据统一、规范存储、互通共用,强化农村供水与相关信息化业务深度融合,实现资源整合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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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250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SL/T 213 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等规程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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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共享总体要求、交换数据内容、交换接口定义和接口性能等。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相关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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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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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宜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建设、模块链接”总体思路,统一建设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为多级用户提供服务,单独建设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应与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交换数据。有条件时,可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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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级建设的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之间宜逐级交换数据,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作为底层系统,应与上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交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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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应明确交换数据内容、数据定义、计量单位,在统一行政区划、集中供水工程编码基础上,通过统一定义且经过加密防护措施的交换接口实现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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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方便业务应用,不同业务系统之间应统一地图坐标系 CGCS-2000、空间数据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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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实现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应统一定义数据内容和供水工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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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和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宜采用政务云平台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符合 GB/T 25070 及国家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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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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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编码包括行政区划、集中供水工程编码,应按照统一编码规进行唯一编码,依据部级系统编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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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区划编码总长度 12 位字符,由 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2 位市(地、州、盟),2 位县(市、区、旗),3 位镇,3 位村字符编码组成,前 6 位应符合 GB/T 2260 的规定,第 7 至 12 位应符合 GB/T 1011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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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供水工程编码总长度 12 位字符,前 6 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 6 位为一个县级区划内的农村供水工程顺序编码,应符合 SL/T 213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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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系统交换数据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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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交换数据包括业务基础数据、监测数据、气象、水文、GIS等数据等,应交换业务基础数据,宜交换供水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有条件时可交换其他部门的气象、水文、GIS 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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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从管理层级上包括部级和区域级 2 级,区域级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 3 级,简称省级、市级、县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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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应将业务基础数据交换至部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集中供水工程、行业概况、水质检测中心、农村供水管理情况等,数据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交换数据内容和定义参考附录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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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层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业务需求,可交换气象、水文、GIS 等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气象数据主要包括气温、降雨量、暴雨等级、土壤墒情等,水文数据主要包括水源基础信息、取水量、水源水质、取用水户信息等,GIS 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高程、地形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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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应将业务基础数据、监测数据、跨部委共享的数据和预警预报数据交换到下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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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千人供水工程、百人供水工程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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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