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内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容量》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技术规范制修订的有关计划,全国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现已完成《罐内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使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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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经检定合格后被确认为计量罐,可以作为计量器具用于油品贸易交接计量使用。本规范所指计量罐类型包括:立式金属罐、卧式金属罐、铁路罐车、汽车油罐车、船舶舱。油罐计量口上必须有下尺槽或清晰的上计量基准点标识。在适当位置,油罐应具有符合检定规程中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的永久性铭牌。油罐检定后,影响计量准确度的构件不得拆卸、转动、改装或改变位置,必须改变时,需要重新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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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根据罐内石油计量器具应用、计量技术法规和石油计量标准化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 JJF 1014-1989《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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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JJF 1014-198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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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由原“罐内液体石油产品”修改为“罐内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容量”, 新增船舶液货计量舱油量计量相关内容,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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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在起草时,结构参照执行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并参考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增加了 "引言"、"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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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中“罐内液体石油产品的商业质量静态计量”,修改为“罐内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的容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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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表 1 中 “计量准确度”,修改为本规范表 1 中“扩展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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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中“三 人工检尺法(一)至(七)”修改为“6 手工测量法”,内容做了增、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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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中“三 人工检尺法(八)至(十)”修改为“8 油量计算”,内容做了增、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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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中“四 引压称量式计量系统”由“9.2 静压法油罐计量装置(HTG 装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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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中“五 罐内油面自动测量装置”修改纳入“7 自动测量法”,内容做了增、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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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新增“9.3 混合式油罐测量系统(HT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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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及安全要求;手工测量法;自动测量法;油量计算;自动计量系统以及附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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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立式金属罐、卧式金属罐、铁路罐车、汽车油罐车、船舶液货计量舱等常压罐内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的容量计量。(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