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印发
【仪表网 仪表文件】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是推动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工作,对照新修订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对《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评估与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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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主要对照《共享规定》的规范用语,对涉及的定义、举措、操作等表述规范性方面进行修订,与《共享规定》保持一致,提高政策的严谨度和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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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定义表述进行了修订,表述规范性上与《共享规定》一致。对照《共享规定》中第二条中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及用户等三个定义表述方式,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描述进行了修订,对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定义的描述进一步规范。其中,《评估与奖励办法》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由原来第三条的“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单台(套)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同时,对照定义修改将全文中出现的4处“大型仪器”简称均调整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九条和第十条。另外,为做到全文定义前后一致,避免歧义,将《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十条中出现的“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单台(套)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评估与奖励办法》第二条中的管理单位的定义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评估与奖励办法》第三条中用户的描述“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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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优先购置范围等进行修订,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按照《共享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获得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将《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调整至九条第一款,且修改为“获得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第十二条调整为“对评估优秀的管理单位除发放奖励资金外,颁发年度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对连续3年评为先进集体的管理单位当年授予示范单位,次年免予现场抽查。”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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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评估奖励程序中结果公布进行调整,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对照《共享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评估和奖励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八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奖励结果”。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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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资金用途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与《共享规定》举措一致。按照《共享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和服务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要求,修改《评估与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中“补贴”为“奖励”,与《共享规定》举措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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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对评估奖励对象等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操作过程的严谨度和严密性。对照《共享规定》中第十八条的要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共享服务评估结果,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的第六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使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提供共享服务的,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对第六条第二款中“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年度评估中”,调整为“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当年度评估中”。另外,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奖励资格”调整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3年的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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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所有涉及“市及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等相关描述统一调整为“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区县配套”调整为“各区配套”。修订的条款为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表述规范性上与《共享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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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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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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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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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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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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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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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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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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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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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技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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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评估与奖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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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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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评估与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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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加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提供共享服务的,应接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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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当年度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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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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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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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评估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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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由市科委会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评估期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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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情况及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确定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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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入评估范围的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评估与奖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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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实施评估时,应选择不低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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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奖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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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金在下一年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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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奖励分类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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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分为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和先进个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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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授予当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对获得共享服务奖的管理单位发放奖励资金;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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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进个人奖授予在共享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功能开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操作人员,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管理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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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奖励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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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的奖励经费,根据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基本信息且服务记录备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工作量,以及管理单位绩效评估等级确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年度奖励金额单台(套)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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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上浮10%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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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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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进个人发放奖励资金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可优先参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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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优秀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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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优秀的管理单位除发放奖励资金外,颁发年度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对连续3年评为先进集体的管理单位当年授予示范单位,次年免予现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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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评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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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情况,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信息库,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科研基地建设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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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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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可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与维护、操作(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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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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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对奖励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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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3年的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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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区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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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给予相应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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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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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