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发布 大型仪器共享被写入法条
日前,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科技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营造创新生态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此外,新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章节,将仪器共享提升到法律层面,使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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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包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等11章,共89条,对科学技术进步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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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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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布局建设以省实验室为引领、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提供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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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作为新增章节,将为江苏进一步加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服务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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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并要求有关单位履行共享义务;要求省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开展联合评议,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明确本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规定本省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并要求省共享服务平台与之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跨区域共享服务;规定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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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