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立法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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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保障。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对提升国家创新整体效能、服务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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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校院所对开放共享的认识发生根本转变,从注重“为我所有”到注重“为我所用”,从“重建设轻管理”到“重统筹看绩效”,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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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科技部、财政部每年组织对近350家中央级高校院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18年—2022年共奖补692家(次)高校院所,拨付经费6.75亿元,通报并督促整改6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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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程度和使用效率的提升,近日,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式发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此次修订新增章节,将为江苏进一步加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服务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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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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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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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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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联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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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对共享成效显著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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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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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省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部署,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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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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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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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副主任孙兴莲介绍,江苏省历来高度重视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近年来,江苏把科技资源统筹集成与开放共享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部门联动、平台支撑、开放协同、考核激励,加快将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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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苏建设的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已集聚大型科学仪器超1.2万台套,年利用率超80%。通过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支撑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各单位年服务企业等创新主体超6.7万家次,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资源,为企业节约研发成本近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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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正在让越来越多的大型科研仪器“忙”起来。不过,站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高度,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和开放共享仍有难题待解。比如,部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与开放共享工作尚不相适,资产管理制度侧重于“管住”而非“用好”,未建立有效的开放服务收入分配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