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跨境数据循规而动
数据跨境流动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
从当前国际数字贸易相关协定来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正在成为高水平贸易协定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发达成员主导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还是发展中成员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都是协定中的核心条款。与此同时,在正在推进的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作为各方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也被认为是谈判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两个高水平数字贸易相关协定,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不仅是上述协定的核心议题,也是影响中国加入进程的关键因素。
跨境数据流动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据世界银行2021年报告估算,以数据流量衡量,2022年全球数据流动量将超过153,000GB/s,是2012年的9倍。全球数据流动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拉动效应。据麦肯锡预测,数据流动量每增加10%,将带动GDP增长0.2%.预计到 2025年,全球数据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达到 1l 万亿美元。根据OECD测算,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平均促进率在 10%,在数字平台、金融业等行业中可达到32%。
跨境数据流动条款在国际贸易协定中不断变化演进。数据是数据产业运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确保数字企业能够接触数据资源是国家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核心利益之一,并且一直是国际贸易协定的关注重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规则早期出现在美国和欧盟主导的相关FTA中,明确在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尽量不对商业活动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进行限制;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协定》中,要求除公共管理目的外不对数据的跨境流动和计算机设施的位置采取限制措施,同时相关措施需满足合理、必要、非歧视等要求;在更高水平的美墨加、美日协定中,首次在计算设施本地化条款中去除了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例外条款,进一步提升了贸易活动中数据存储和流动的自由水平。当前正出于谈判阶段的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协调和国内监管都将面临新局面与新挑战。
我国正在积极对接国际数字规则,提出“中国方案的同时”,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政策不断与国际规则接轨。
日前,中国移动研究院联合启明星辰发布了《企业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合规白皮书(2023)》,针对企业跨境数据流动面临“规则异”“识别难”“风险高”等挑战,提出了企业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合规指导方案。
2020年,我国发布《全球数字安全倡议》,阐释了汇聚全球安全共识,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中国主张。2021年,我国相继颁布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和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顶层制度。
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对数据及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存储、共享、流通等各个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制逐步清晰,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管理体系正在加速构建,有关地方积极开展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将进一步细化完善。
我国总体上秉持促进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原则,注重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规则制定与规则对接。在数据流动方式上,通过立法确定了安全评估、专业机构认证、标准合同等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同时也确立了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部分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适度监管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已经发展成为数字贸易大国,积极构建海量数据。根IDC的预测,我国的数据量在 2021—2025 年间平均增长速度为 30%左右,将成为全球数据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积极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及数据跨境流通法律法规体系,立法覆盖面逐渐扩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就数据出境作出了相关规定,构建起安全条件下促进数据自由有序高效流动的基本管理制度。2022年7月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就我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审查评估等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提供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是我国破题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规则的重要实践。
我国高度重视跨境数据流通工作,坚持数据安全流通和数字经济发展并重积极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的实施路径。2020 年 8 月,商务部发布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中提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并要
求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 28 个省市区进行试点。2022 年 1 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放宽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加速数据要素跨境市场建设。地方层面,全国各省市陆续颁布数据条例或数据条例草案,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实践探索,为促进跨境数据自由高效有序流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国积极提升全球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制定话语权。2021 年 11 月,我国申请加入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同年,我国就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关系协定》(CPTPP)提出申请。在我国已经陆续加入的中韩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关于数据跨境流通议题被各方广泛关注。积极开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数字贸易合作,有利于提升我国在数据跨境流通等关键议题的国际话语权。
全球数据量以 59%以上的年增长率快速增长,其中 80%是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利用率和可见度尚具有很大的挖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