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双碳”目标提供司法保障 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仪器网 时事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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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通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建立起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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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呈现增多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时、有力的审判指导。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遵循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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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全文分为六个部分24条。第一部分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原则要求,第二至五部分重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第六部分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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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针对涉碳诉讼起步较晚但案件类型多样化、司法经验积累有限但涉碳利益多元化、涉碳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但法律制度和专门司法规则供给不足的现实,以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为目标,着力解决“双碳”司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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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方面,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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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意见》提出,审理产能置换合同案件,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创新惠企纾困举措,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审理涉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要适应用能权,钢铁、水泥产能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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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全国碳市场和试点地区碳市场履约交易的推进,涉碳交易纠纷案件呈现类型新、数量逐年增多的特点,《意见》还明确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以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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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始终坚持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严格贯彻落实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规则,让法治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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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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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人民法院还将持续深入围绕党中央提出的目标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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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