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新能源汽车国家与地方政策速览
国家层面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电桩方面,《意见》明确:
1)完善市政交通设施。完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健全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加快建设充电桩。完善公路客运站服务功能,加强公路客运站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建设公共交通场站,优化公交站点布设。
2)推进生产生活低碳化。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深入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动公共交通工具和物流配送、市政环卫等车辆电动化。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和环保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
2. 教育部印发《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022年5月7日,教育部印发《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氢能领域人才培养,《方案》明确:
1)加强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结合新时代人才成长规律、教育教学规律、科技创新规律,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和碳捕集等紧缺人才培养,积极谋划对传统能源、交通、材料、管理等相关专业升级改造。
2)加快储能和氢能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以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消纳为目标,推动高校加快储能和氢能领域人才培养,服务大容量、长周期储能需求,实现全链条覆盖。
3)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鼓励高校积极吸引海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前沿技术、储能与氢能、碳经济与政策研究等优秀人才,汇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碳中和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3. 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2年5月13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装备中心将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审查核算工作。参与核算的企业主体,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非授权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4. 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关于加强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协调平台管理的通知》
2022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备案范围方面,《通知》明确: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具备OTA升级功能的汽车整车产品和实施的OTA升级活动,应进行备案。申请主体应是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5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考核评价范围: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的28个省(区、市)共109个绿色出行创建城市。
绿色出行创建城市名单(109个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临汾市)、
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昆山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义乌市)
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阜阳市、铜陵市、安庆市、滁州市、宿州市、六安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上饶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南阳市、许昌市、驻马店市、商丘市、漯河市)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
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永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东莞市)
海南省(三亚市)
四川省(成都市、泸州市、遂宁市、南充市、彭州市、蒲江县、武胜县、康定市)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普洱市)、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宁市)
6.财政部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地方层面
1.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2022年5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新能源汽车、锂电产业方面,政策明确:
1)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开展“链主”精准招引工作,加大对汽车头部企业的招引力度,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水平;围绕整车和零部件龙头,梳理形成5+2零件供应商清单,重点招引“三电系统”、智能系统等“专精特新”企业。加强与重庆市联动协作,协同布局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服务网络,构建成渝“电走廊”;协同发展氢燃料汽车,构建成渝“氢走廊”;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构建成渝“智行走廊”。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换电模式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2)积极发展锂电产业。以中航锂电、亿纬锂能、巴莫科技、宁德时代、蜂巢能源、格力钛等锂电产业重大项目为牵引,持续延展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做强正负极材料环节,招引电解液、铝箔等关键环节头部企业,实现锂电主辅料均衡协调发展。在上游电池材料环节加快招引重点隔膜企业,在中游电池及系统环节加快招引链主企业,加大动力锂电池装机推广和储能锂电池示范应用。到2025年,力争锂电产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
3)培育发展新型储能产业。着眼打通超大城市电池生产、使用、储存、回收利用产业循环,大力培育新型储能产业链。依托淮州新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四川天府新区半导体材料产业功能区等承载地,重点发展动力及储能电池材料、电芯、模组、PACK、BMS、储能研发和制造,提升在蓉企业国内动力电池装机量。实施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推进标准化电池箱、模块化电池以及相关接口形成行业通用标准,布局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电池回收管理工作。
2. 兰州率先在全省出台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从兰州市市工信局获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省委“强工业、强省会”行动战略,着力振兴“兰州制造”,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和《甘肃省强工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近日,兰州市出台并正式印发了《兰州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方案》提出,到2025年兰州将建设成为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氢能产业基地,使氢能产业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氢能产业力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新建氢能相关技术研发平台2个以上,新建氢气检测平台1个以上,培育从事氢能相关业务企业20户以上,初步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辐射全省的氢能产业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及产业配套能力。建设覆盖兰州全域加氢站20座以上,在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出租车、公务车、共享汽车等领域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1000辆以上,形成以兰州为中心,辐射全省的氢能综合交通网络。重点实施七大工程,着力打造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
一是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以兰州新区为重点,深入挖掘承载项目、转化成果、增强投资等方面潜力,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园区,加快形成开放、协同、共享的氢能产业生态系统。
二是产业链条完善工程。围绕氢能制备、生产、储运和装备研制、服务配套、示范应用等环节,培育和引进一批骨干企业,在关键零部件、动力系统集成、检验检测等领域,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打造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三是龙头企业培育工程。通过落实税收、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集聚效应。通过开放市场、资源合作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吸引国内外企业来兰合作,重点加强与氢能乘用车整车制造企业的交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四是产业集群打造工程。瞄准产业集群缺失和薄弱环节,以大项目和龙头企业为牵动,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关联产业配套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五是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支持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院所开展氢能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机构发挥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检测服务平台,鼓励国内外平台协同创新、合力发展,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加速产学研协同发展与成果转化。
六是核心技术突破工程。依托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李灿院士团队、兰石研究院等机构,聚焦氢能制取及储运、氢燃料电池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等领域,加快氢能应用技术研发,推动氢能项目产业化。
七是整车示范应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优先利用商用车、物流车、环卫车、公交车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应用。在兰州举办的国内外重大会议等活动优先使用氢能公务用车。鼓励氢能整车生产企业开展公众试乘试驾、产业座谈,提升公众接纳程度。通过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 广州将建设黄埔小鹏三个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自主品牌创新基地
2022年5月6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广州市支持汽车及核心零部件产业稳链补链强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支持构建更加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近地化构建“3+5+2”汽车产业园区新格局、提升汽车产业链自主创新与核心竞争力、推动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场景应用、强化要素资源供给和服务保障五方面的具体措施。
2)近地化构建“3+5+2”汽车产业园区新格局,将建设番禺埃安、花都启辰、黄埔小鹏等三个“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自主品牌创新基地”,支持黄埔、增城、花都、南沙、番禺等区建设高端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并推动广清、广梅产业园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汽车整车和核心零部件企业。
3)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方面:将对2023年1月1日前在市内购买车型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1万元/辆补贴。广州市内整车企业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年销量达到50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将获得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 重庆市将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
2022年5月5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新能源汽车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面落实购置税减免、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启动综合能源站规划编制,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主城中心城区加氢站建成投运和成渝、渝万高速沿线等加氢站布局。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修订高速公路服务区、主城中心城区LNG加气站布点规划,指导相关区县稳妥推进各类站点建设和成网运营。
2)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
5. 上海将在临港新片区、嘉定、上海化工区等区域布局一批加氢站
2022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充电基础设施、氢能方面,《规划》明确:
1)加快能源领域新基建建设。加快以充电设施为重点的新终端建设。新建20万个充电设施,建设45个以上出租车充电示范站,支持电动汽车发展。提升充电设施市级平台核心功能,实现全市充电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改善用户充电体验。根据燃料电池产业发展需要,在临港新片区、嘉定、上海化工区等区域布局一批加氢站。
2)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创新试点:十四五期间,按照“互联互通、有序可控、安全智能、共建共享”的原则,开展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创新试点,通过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破解用户充电难问题,通过智能有序充电缓解电网调峰矛盾,力争形成50万辆车、50万千瓦有序充电能力,实现网、桩、车融合发展。
6. 天津: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占比达到25%
2022年5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装备,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占比达到25%左右,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
2)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7. 广州正式印发《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5月16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正式印发《广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1)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各企业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各企业推进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等合并建设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
2)对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市、区政府各部门将加大鼓励、扶持政策,通过资金配套扶持、金融贷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动加氢站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重点支持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制加一体站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在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可视为已纳入加氢站专项规划。
4)《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 四川:开展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等创建工作
2022年5月18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动力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等创建工作的通知》。
创建范围与期限,《通知》明确:全省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梯次利用、资源再生利用应用场景打造的相关企业,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业务,参与创建申报。
创建期限为文件发布之日起2023年6月底。
9. 青岛:建设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
一、青岛市“十四五”节约能源规划(征求意见稿)
1)以公交车为重点,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环卫清扫车等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支持港口作业机械有序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促进岸电设施常态化使用,提升港口设施设备清洁化水平。
2)推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数量,鼓励公共机构与社会共建共用充电基础设施。
3)鼓励氢能、生物燃料等在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应用。
4)持续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加快交通运输行业能源动力系统的电动化、低碳化、高效化变革,逐步替代降低传统燃油交通运载工具保有量占比。
5)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提高园区氢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探索开展氢能利用示范。
二、青岛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1)推动邮政快递业循环发展。鼓励快递配送使用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
2)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大力推3)动废旧动力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应用,推广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系统、通信基站、数据中心、充电站、低速电动车等领域应用开展示范试点,打造废旧动力电池绿色循环示范基地。
三、青岛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1)做优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业——以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为导向,围绕纯电动汽车、插电/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方向,夯实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配套产业,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崛起。加快绿色船舶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船舶节能减排技术水平。
2)夯实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配套产业——完善核心零部件配套。围绕整车企需求,加强本地企业配套能力,加大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技术攻关力度,打造优势突出的特色零部件配套体系。整合全市研发资源,围绕动力系统研发、控制系统研发、智能网联汽车等前沿共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发挥汽车产业科创联盟作用,培育打造省级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创新中心,夯实汽车产业发展基础。围绕变速箱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及功率芯片(IGBT)等产业链短板弱项实施精准招商。
3)协同发展充电、加氢设施制造业——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培育本地加氢压缩机企业发展,加快建立完备的储氢装备研发制造体系,积极发展氢气压缩机、液氢泵、加氢机等核心储氢装备及成套储氢设备。
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
2022年5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鼓励汽车消费。
1)开展“湖北消费·汽车焕新”活动。
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其中: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元/辆;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2000元/辆。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降低二手车经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消费者让利。
2)开展“湖北消费·汽车下乡”活动。
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2022年6月至12月,组织实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车型入选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专场活动。
3)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
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执行国家现有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6月至12月,省内城市运营公交车购置新能源车的按车价补贴3%,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车,除实物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新购置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11. 云南省发布《云南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2022年4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明确:力争到2022年实现产值200亿元,新能源电池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23年实现产值500亿元,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集中建成放量、产业链持续完善;到2024年,新能源电池关键材料产业规模明显壮大,形成100万吨正极材料、50万吨负极材料、15亿平方米电池隔膜、20万吨电解液、9万吨铜箔、50GWh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20万吨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产能规模,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产值突破1000亿元。
12. 苏州市政府发布《苏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苏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氢能、新能源汽车方面,《规划》明确:
1)大力发展氢能和新型储能产业。推动氢能、新型储能等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抓住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上海城市群建设契机,积极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相关产业发展,开发氢气储运的关键材料及技术设备,加快氢能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氢燃料电池在汽车、船舶、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示范应用,打造领先国内、接轨国际的氢能示范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氢能装备制造、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及整车生产企业。
2)支持氢能产业企业围绕“制储输用”全链条加大研发力度,重点在绿氢制造、储氢罐、电堆关键部件、加氢站系统、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引领技术。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成果产业化基地,实现校企需求对接、研发融合、市场共拓。
3)加大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重点在光伏、氢能、新型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能源互联网产业“六大领域”出台一批政策措施。
4)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清洁能源有效利用,推动能源装备科技创新和传统能源改造,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5)促进交通节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编制新一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探索开展私人乘用车、公共交通、特种车辆等领域充换电试点示范,持续发展港口岸电,提高交通清洁化水平。
13. 深圳: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给予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
2022年5月2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明确: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并在深圳市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放宽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申请条件,允许名下仅有1辆在深圳登记的小汽车个人,够买符合条件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并申请上牌指标。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4. 上海:购买纯电动汽车符合相关标准将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
2022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年内新增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4万个,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2022年12月31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支持汽车租赁业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