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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保障生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水生动物疫病一旦爆发,不仅会影响养殖业生产安全,若是排查不当流入市场,还会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防控水生动物疫病爆发、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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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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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指明了监测项目、监测内容、职责分工等。在监测项目中,《方案》分为鲤春病毒血症(SVC)、草鱼出血病(GCHD)等国家级监测项目,以及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等在内的市级监测项目。在监测内容中,《方案》明确了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监测任务安排和采样点设置,采样、送样要求,检测结果报告与处理工作的要求。在职责与分工上,对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及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病害防治科)赋予了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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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引发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上海市作为水产养殖大省,及时出台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提升了疫病防治工作效率,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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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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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切实保障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本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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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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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包括国家(农业农村部)任务和本市任务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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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监测项目: 鲤春病毒血症(SVC)、草鱼出血病(GCHD)、鲫造血器官坏死病(CHN)、鲤浮肿病(CEVD)、白斑综合征(WSD)、虾肝肠胞虫病(EHPD)以及十足目虹彩病毒病(SHI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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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监测项目: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以及急性肝胰腺坏死病(AHPN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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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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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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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2022年监测点覆盖相关品种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重点水产苗种场、近两年内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阳性的养殖场、拟创建或复审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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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监测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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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鲤春病毒血症:重点监测品种为鲤科鱼类,优先采集普通鲤、锦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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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鲤浮肿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鲤和锦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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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鲫和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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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草鱼出血病:重点监测品种为草鱼和青鱼鱼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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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十足目虹彩病毒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养殖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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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测任务安排和采样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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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国家和市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采样时间为4月至10月。具体的监测品种、采样时间、各区样品数量和相关经费等任务安排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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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采样点设置情况见附件2,各区原则上要按照确定的采样监测点按时完成采送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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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样、送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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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指定日期由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养殖场采样(市属企业的样品采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采集)。同一时间、同一养殖场、同一品种只能采一份样品。有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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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活鱼、活虾,每份样品不少于30尾;无临床症状的样品,每份采集150尾。采样规格首选鱼苗和鱼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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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附件4、附件5),要求信息准确、完整。被抽样单位及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确认。表格一式三份,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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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充氧、打包、贴上标签(样品名称、编号)后于当日上午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号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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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监测点采集鱼、虾样品,按市价付给养殖户样品费,年底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全年样品数量结算工作经费(样品费+送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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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测结果报告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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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将阳性结果按快报方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并及时将样品检测报告及阳性样品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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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通报相关区农业农村委阳性检测结果,各区要严格按照水生动物防疫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鱼(虾)进行隔离、消毒并限制非上市的流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附件6)和《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7),必要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对池塘、生产工具等彻底消毒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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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处理工作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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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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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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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本市全年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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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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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采样、送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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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填报《监测点备案表》,将监测点信息电子版在采样之前发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科),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同时寄往(或送样时带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科)。采样监测点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备后重新填写监测点备案表,并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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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旦出现阳性样品,应根据《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农渔技疫函〔2018〕195号)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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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病害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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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指导和咨询,并按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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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计划安排接收送检样品,并按规定方法开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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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及时将阳性监测结果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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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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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汇总分析本市监测数据,及时将各类监测结果、监测点信息、监测报告扫描件等信息,通过“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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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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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任务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人员和车辆,保障监测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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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年采样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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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采样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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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测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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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场采样记录表(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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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采样记录表(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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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流行病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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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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