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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数字十年之路》摘译


2021年9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建立2030年“通往数字十年之路”政策计划的提案》,该提案明确了推动欧盟2030年数字化目标落地的具体机制安排。赛迪智库工业经济研究所对该报告进行了编译,期望对我国有关部门有所帮助。

“ 提案报告指出,欧委会将基于与成员国的监测及合作机制建立治理框架,以实现在数字技能、数字基础设施、企业数字转型和公共服务数字化领域四项数字化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提案重点建议要通过建立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开展多国项目来推动欧盟数字化转型。”

面对中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飞速发展,欧盟及其成员国迫切希望通过顶层政策规划和实际举措来推动本土数字经济的起飞以及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因此,在2021年3月公布的《2030年数字指南针》基础上,欧盟委员会近期提交了《通向数字十年之路》提案,该政策提案为欧盟享有数字主权,推行数字政策,为企业和个人营造可持续和繁荣的数字化未来提供了一个法律架构。欧盟委员会提案文件通常由解释性备忘录、序言和法案条文三部分组成,本文重点聚焦于提案的核心法律条文内容。

一、《提案》的数字转型总体愿景

《通向数字十年之路》提案旨在通过建立一个清晰、结构化的协作流程来实现欧盟数字化转型,确保欧盟社会和经济数字化转型的目标符合欧盟的价值观,从而增强欧盟的数字领导力,促进数字政策惠及个人及企业。《提案》指出,欧盟各机构和成员国应相互合作,以支持和实现如下总体愿景目标:一是构建以人为本、包容、安全和开放的数字环境,其中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需尊重、增强欧盟的原则和价值观;二是通过提升所有人的基本和专业数字技能,促进高效的数字教育和培训系统的发展,增强欧盟成员国的集体韧性,缩小数字鸿沟;三是通过安全、可访问的数字基础设施,确保数字主权,从而提升欧盟工业的竞争力;四是推进数字能力的部署和使用,以简单、公正的条件获取数字技术和数字数据,从而推动欧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现高水平的数字密度和数字创新;五是确保每个人,尤其是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都能在线上开展民主生活,获取公共服务,并享受最优质的数字环境(包括便利、高效、个性化等服务)和最安全私密的数字工具;六是确保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更加可持续,更加高效节能,并根据《欧洲绿色新政》,为可持续的循环、气候中和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七是促进欧盟内部获得数字化转型投资的趋同条件,包括加强欧盟资金、国家资金使用之间的协同作用,制定可预测的监管办法;八是确保所有与实现数字目标相关的政策和计划得到协调一致的考虑,从而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

二、《提案》提出四项具体数字化目标

(一)实现安全、高效、可持续的数字基础设施

1、到2030年,所有欧洲家庭将实现千兆级网络覆盖,所有欧洲人口密集地区将实现5G网络全覆盖。微处理器将成为互联车辆、电话、物联网、高性能计算机、边缘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等大多数关键战略价值链的基本部件。

2、到2030年,欧洲包括处理器在内的所有尖端、可持续半导体的产量应至少占世界总产量的20%,即具备5纳米以下芯片的生产能力,争取实现2纳米芯片的自生产,同时把能耗降到现有水平的十分之一。

(二)培养数字技能人群和高技能数字专业人士

1、到2030年,欧洲16岁到74岁的人群基本数字技能普及率至少达到80%。

2、在整个欧盟招募至少2000万名信息和通信技术专家,同时实现男女性别比例的均衡。

(三)推动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1、到2030年,至少75%的欧洲企业应已采用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

2、90%以上的欧洲中小企业应至少达到初级水平的数字化密度。

3、前沿和颠覆性创新应受到特别关注,扩大欧盟创新规模并改善企业融资渠道,以期到2030年实现欧洲“独角兽企业”数量翻番。

(四)获取便利、高效、个性化和安全的公共服务数字化

1、到2030年,向欧洲所有公民和企业提供100%的线上主要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实现“政府即平台”建设数字化公共服务。

2、所有的欧洲公民都能访问其电子医疗记录(电子健康记录(HER))。

3、欧盟公民使用数字身份证(ID)的人数至少达到80%。

三、《提案》的目标进程监测与合作机制

(一)关于实施进程监测的总体要求

1、欧盟委员会应依据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ESI)对提案目标进展情况实施监测,并列出执行该法案中每个数字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

2、成员国应及时向欧委会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和其他数据,以便对数字转型和数字目标的完成进度进行有效监测。在尚未获得成员国相关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欧委会可与成员国进行协商,采用另一种数据收集方法,例如,开展研究或直接从成员国收集数据,且这种数据收集方法不应对欧委会此前规定的欧盟统计局任务造成影响。

(二)定期提交《数字十年状况》报告

1、欧盟委员会应每年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一份《数字十年状况》报告。该报告是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数字化转型进展的综合报告,其中应包括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DESI)。

2、在《数字十年状况》报告中,欧盟委员会应根据数字目标,对欧盟数字转型的进展情况予以评估,同时对总目标的实现情况予以评估。尤其应基于DESI指数中与欧盟层级和国家层级(如适用)预测轨迹的对比分析和关键绩效指标,以及多国项目的建立和进展情况来进行评估。

(三)提交《国家数字十年战略路线图》

1、在本决定生效后6个月之前,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数字十年战略路线图》,该路线图应符合并有助于在欧盟层级实现决定规定的总体目标和数字目标。成员国和欧委会应考虑部门的相关倡议,并确保与其保持一致。

2、成员国应在其国家数字十年战略路线图中列出:(1)为实现总目标和数字目标而实施、采纳和制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和行动;(2)为实现可在国家层级衡量的相关数字目标而制定的国家预测轨迹;(3)已实施、采纳和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行动预计会对每个数字目标产生的影响;(4)已采纳、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行动的实施时间,以及这些政策、措施和行动对实现数字目标产生影响的预估时间。

(四)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的年度合作

1、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应开展密切合作,以便为一些领域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即当进展不足以实现数字目标,或根据《数字十年状况》报告结果确定存在重大差距和不足的领域。这些分析应基于成员国为实现数字目标时的不同贡献能力,以及某些目标推迟实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2、在开展年度合作的任何时候,欧盟委员会可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做出共同承诺,与其他成员国就政策、措施或行动进行磋商,或者确立多国项目。提出政策、措施或行动的欧委会或成员国也可要求就该政策、措施或行动的细节,特别是就其是否能促进特定数字目标的实现启动同行审查程序,同行审查结果可纳入下一份《数字十年状况》报告。

四、《提案》建议成员国开展多国项目

(一)多国项目的主要内容

1、多国项目的目标:加强欧盟和成员国在实现数字十年目标方面的合作;增强欧盟在关键技术、数字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工业竞争力,上述能力对欧盟的经济复苏和繁荣、公民安全和保障至关重要;解决欧盟在数字供应链上的战略脆弱性和依赖性问题;在公共利益领域和私营部门大范围推广、使用数字解决方案;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数字化转型,使欧盟所有企业和公民均可受益。提案中列出了开展多国项目的具体领域的指示性清单。

2、参与要求:一个多国项目需要至少三个成员国参与。此前适用的欧盟法律和符合欧盟法律的国家法律继续适用于多国项目。基于《国家数字十年战略路线图》的进展情况以及对欧盟委员会行动建议的遵守情况,欧委会可确立一项多国项目,或邀请成员国加入符合要求的多国项目。欧委会和成员国还可以共同承诺的形式确立或加入一个多国项目。

(二)多国项目的选择和实施

1、基于《国家数字十年战略路线图》中的多国项目提案和共同承诺,欧盟委员会应与成员国开展密切合作,制定并发布实施多国项目的战略原则和优先事项(《数字十年状况》报告的附件),并在报告发布时,就选定实施的多国项目提交一份进度报告。

2、欧盟所有的计划和投资方案,若获得计划中法律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则允许,则有助于推动多国项目的实施。其他公共或私营实体,都可适当推动多国项目的实施。

(三)多国项目加速器协调规则

欧盟委员会作为多国项目加速器,应对多国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欧盟委员会可对新成立的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给予指导,适当提供服务和资源为多国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欧委会协调共分两步:第一步协调,欧盟委员会向所有成员国发布一份意愿征询书,该征询书旨在确定成员国是否准备参与多国项目,以及准备提供何种财政或非财政支持;第二步协调,若至少有三个成员国对多国项目感兴趣,并同时承诺对该项目提供财务或非财务支持,则欧盟委员会在与所有成员国进行协商后,应就适当实施机制的选择、资金来源及其在项目中的组合方式,以及与实施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战略等方面给予相应指导。

五、《提案》重点提出建立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

(一)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成员国可通过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EDIC)实施多国项目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应在每个成员国具有最广泛的法律行为能力,这种法律行为能力由该成员国法律赋予法律实体,尤其可以获取、拥有和处置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签订合同并成为法律诉讼的一方,在成员国境内拥有法定席位。

(二)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的设立申请

申请成立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的成员国(也成为“申请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包含以下内容:向欧委会提出成立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的请求;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的拟议章程;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实施的多国项目技术说明;东道国成员国发表一份声明,该声明需承认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是欧洲理事会2006/112/EC号指令第143条第g项和第151条第1款第b项所指的国际机构,同时自其成立之日起,是欧洲理事会第2008/118/EC号指令第12条第1款第b项所指的国际组织。这些条款中规定的豁免限制和豁免条件,也应在欧洲数字基础设施联盟成员国间的协议中做出规定。

译自:

Proposal for a Decis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the 2030 Policy Programme “Path to the Digital Decade”, September 2021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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