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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权“柳工”,判赔220万元


柳工诉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某等(统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2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构成重复侵权,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

该案件被列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并被《国家知识产权报》在报纸和融媒体平台同步报道。

本案是青岛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被列入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本案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有效遏制了恶意侵权行为,保护了柳工商标权利,同时将促使更多权利人积极维权,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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