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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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出的全新的机动车环保达标 管理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环保信息 随车清单的模板及制作要求、信息公开流程及要求、信息公开检验技术要求等。 这些内容都需要有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给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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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确保机动车环保信息公 开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急需出台《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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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 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1340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762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 段;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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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包含:前言,主要介绍了标准制订依据、目的,以及标准执行时 间;适用范围,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车型类别、用途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列 举了本标准引用的国内标准和法律;术语与定义,对于本标准中使用的专用术语 进行了定义;一般要求,介绍了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内 容、时间、方式;信息公开流程及要求,分别规定了信息公开流程、账户、编号编码规则、环保信息公开随车清单数据项(见附录 A)等内容,还规定了信息公 开的变更、更正及撤销的要求(见附录 B),以及公开信息引用的基本要求;信 息公开检验信息,规定了型式检验信息和下线检验信息的相关内容,包括信息公 开的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录 C)、型式检验报告要求(见附录 D)、下线检 验的依据及要求;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内 容及永久标识要求(见附录 E);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规定了随车清单的内容、 制作规格、打印及配发等要求(见附录 F);其他要求,机动车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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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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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是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2.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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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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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车型信息和车辆信息。2.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等。3.车型信息包括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技术参数、型式检验信息、环保生产一致性信 息、在用符合性信息、量产车辆评估测试信息、排放相关零部件名单及其相应的排放质保期 等。4.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顺序号和下线检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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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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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完成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2.机动车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入境(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前完成机动车环保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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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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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网站公开机动车 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org.cn), 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2.不具备在本企业网站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条件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 厂或者货物入境前,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保信息。3.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以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 主要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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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流程、检验技术要求,以及环保信息随车清 单的样式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及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