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水环境质量,完善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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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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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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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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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自202□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202□年□月□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中的相关规定,《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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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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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参考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889 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锰酸钾分光光度法;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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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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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 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按要求开 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全盐量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季度一次、综 合毒性的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年两次,其他排污单位至少为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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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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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 污口)、采样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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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协商方式确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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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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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后出台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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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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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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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 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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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雨水应当收集、处理并达到本标准后从企业污水总排放口排放,不得从雨水排放口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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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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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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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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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农药工业企业、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